Article 19

In force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调动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促进传统村落产业振兴和村(居)民增收。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房屋、资金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