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费资助、依法置换、政府回购等方式予以保护,并建立健全认领保护制度,鼓励社会力量认领传统建筑。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建筑材料对传统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