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基层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基层组织正常工作的;
(四)贪污或者挪用、克扣和截留科学技术协会经费的;
(五)其他侵犯科学技术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