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和人才服务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财政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交流基金、科学技术普及基金以及科学技术作品出版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