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监督邮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