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注明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依法应当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