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容器清洁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