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给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并尽快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