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企业专区实行登记与缴税合并办理,登记窗口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以当场缴税、当场领证。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