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质量。

对革命老区、皖北地区、沿淮行蓄洪区、脱贫地区、民族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