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和追溯制度;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网络销售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定或者选聘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收费;有关组织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