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