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城市发展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设施资产和维护、更新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供热设施资产和维护、更新资金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