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

对发生的供热设备设施事故、能源供应短缺以及弃管弃供等突发事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并公布抢修抢险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