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暖系统应当安装户间平衡装置、室温调控和热计量装置,实行温度调控、分户计量。

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未实现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