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运行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