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照明应当与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等情况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城市照明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避免光线对市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动植物造成不良影响。
城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电力供应紧张期间、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通知确定开启、关闭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