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的,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季度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事项时,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季度安排需要在同一路段进行施工的多个施工主体集中施工,并提前将施工路段、时长、交通疏导方案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除需要紧急抢修外,不得在计划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经依法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