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