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改进建设工艺,优先选用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就地利用本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干化处理的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