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