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