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