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