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民意调查。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技术评价,作为平安建设考核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