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长江经济带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沿江工业绿色化升级改造;
(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
(六)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规划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九)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林地和绿地的保护管理;
(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十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开发区绿色发展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十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