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