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