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