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提供场地、存储、运输服务的,没收服务收入,并处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服务收入或服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