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其具体设置条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