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市政建设、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和面积使用;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和返还城市绿化用地;对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可以先行占用,险情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