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