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限制养犬区内携犬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用长度一米五以内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二)采取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吠叫、撕咬等扰民和伤人行为,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