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应当遵循布局完善、立体互联、绿色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科学编制,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