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联网收费、经营、服务、养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按照指定管辖原则指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