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高速公路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持路系、水系通畅以及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计、建设通行桥涵、排水、隔音等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养护责任,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前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后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
高速公路建设期间,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避免损坏其他道路、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他道路、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恢复功能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