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销售状况、价格或者售前售后服务等;
(二)商品的用户评价、许可获得情况、曾获荣誉等;
(三)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地位、曾获荣誉、技术水平、研发实力、授权经销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许可获得情况或者商业信誉等;
(四)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商业宣传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其他场所,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二)通过电话、上门推销或者举办品鉴会、发布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三)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四)张贴、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图片或者其他资料;
(五)其他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的;
(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作为定论事实的;
(四)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的;
(五)组织、雇佣他人或者指使他人冒充顾客等进行销售诱导的;
(六)其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