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借助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经营者的指定行为销售质价不符的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