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未获批准的,应当立即解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