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刊登、发布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对比性、声明性广告;
(二)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散布对竞争对手及其商品的恶意评价;
(三)针对竞争对手及其商品公开发出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评论、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示函、律师函等;
(四)针对竞争对手,以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向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进行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情况,或者就该信息进行公开举报、投诉;
(五)针对竞争对手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出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评论、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示函、律师函等,造成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
(六)其他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