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未能及时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