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化缘、开光、套红绳、烧高香等方式诱导、胁迫旅游者施舍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放生、钓鱼、洗涤、游泳、游玩、攀爬、摄影、摄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