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生态环境服务委托方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并为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虚假的数据、结论。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或者参与服务时,发现逃避生态环境监管或者非法干预生态环境服务正常开展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