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规范保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资料,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记录、录像、照片;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日志、维护检修台账和监测数据记录;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品牌、参数、运行数据和隐蔽工程封闭前录像、照片;
(四)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录像;
(五)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