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责人;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规定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