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2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及监护。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电力企业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部门备案。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二)建立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并制定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六)加强受电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受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