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