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市场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项目的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的,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