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